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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物权法》对拍卖企业提出了哪些更高的要求?(拍卖简报162期)

时间:2007-05-15     【转载】

物权法》对拍卖企业提出了哪些更高的要求?

学习《物权法》之六

   《物权法》在为拍卖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空间的同时,对拍卖行业的规范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
《物权法》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和设计,对拍卖标的来源、登记、签订合同与成交确认等作出了明确要求。拍卖企业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要求,规范运作,才能使拍卖顺利进行,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纠纷。如:《物权法》指出不动产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等合同行为均应依法办理物权登记。不办理物权登记不取得权属证书的,在拍卖标的物转让过程中将因未登记而导致合同无效。又如:《物权法》对善意取得作了明确规定,拍卖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拍卖标的处分权来源,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赔偿、追偿等法律纠纷。再如:《物权法》规定成交确认书作为不动产交易合同的订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,拍卖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标的过户或进行预告登记,否则将面临“一物多卖”等法律纠纷。我们一定要努力学习《物权法》,提高拍卖的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,完善拍卖中的各种拍卖合同和拍卖规则,使拍卖行为符合《物权法》的要求,推动拍卖业快速健康发展。   (明中)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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